(2017)苏132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耿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甲,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曾因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于2014年11月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17日。现因涉嫌犯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本地址为“沭阳县义乌路杭州名苑××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房产所有权证系伪造。被告人耿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徐某、朱某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耿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耿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徐某证言,2015年12月份,同学之间建了一个微信群,耿某甲也在群内,大家都知道我在北京销售图书,手里有点钱。2016年3月份的时候,耿某甲加我微信私聊。因为我离婚了,耿某甲就会说些花言巧语骗我,说他之前在沭阳县发改局上班,并说贪污了五六百万在家里,还说在幸福家园及沭城一品各有一套房子,杭州名苑还有一套别墅。2016年4月5日左右的时候,我和耿某甲去他老家回沭阳的路上,他拿出一包东西,我问是什么,他说是四本房产证,到家后耿某甲只给我看了两本,一本是杭州名苑的别墅,上面写着所有权人是耿某甲。看过房产证后两三天,耿某甲又拿出一份合同,说是在安徽做什么,合同造价是1200万元,说缺少资金,并叫我放心可以把杭州名苑别墅房产证抵押给我。开始耿某甲借了我5万元,并打了借条给我。后来又在2016年3月26日借了1.7万元,我是手机银行转给他的。3月29日上午,耿某甲让我转了2万元给他,之后又说小花运费需要0.68万元。3月30日又借了3万元给他,这一天还借了5万元给他。还有4月8日转了12.3万元给他。2016年4月27日,我又借了5万元给他说是工程保证金,之后我让他打借条给我,他在我家打了20万元借条给我。后来我感觉耿某甲老躲着我,我就起疑心了,把房产证给办证大厅的人看说是假的。后又证实,有一天,他说明天跟我到办证大厅办贷款,并说要是不信,可以去他母亲那拿房产证,然后我就去他老家,从他家拿到了房产证。耿某甲大概在2016年4月22日前后将房产证给我看的,叫我放心。(2)证人朱某证言,耿某甲是我的儿子,杭州名苑××号的房产证是耿某甲和徐某有一次回家放在耿某甲那屋的。2016年栽水稻前后,徐某到我家来的,说耿某甲叫他来拿房产证做贷款的,然后她自己去拿的,之后就走了。2.被告人耿某甲供述与辩解,我和徐某是同学关系,一次同学家小孩结婚吃饭二人互留微信方式,后来我们准备一起做生意的,双方还曾想在一起。我借过她很多次钱,一共是33万元,我是以买花木缺资金借的,她都是通过手机银行转给我的。我这些钱都是打给了我供花木的人,后来我才知道我被骗了。沭阳县义乌路杭州名苑××号的房产证是我的,是我在2016年5月的一天在网上花1000元买的,我是加了一个微信,后对方让我提供了名字、地址什么的就帮我伪造了,办证的钱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的,对方用快递寄给我,后对方把我拉黑了,我就联系不上了,这个微信号我现在也不用了。我大概是在5月15日拿到房产证的,我之所以伪造房产证是因为我经常赌钱,我差人钱,我拿给人家看表明我有实力,好让对方不向我要钱的。对方看过后我本想把房产证扔了,然后我父亲住院,我就放在我父亲病房的柜子里,徐某去照顾我家父亲时看到的,后来我父亲出院就把这个房产证带回家的,我在向徐某借钱时并没有拿这个房产证做抵押,当时我还没有拿到假的房产证,我也没有说我在沭阳有房产。5月17日,我在微信里说不行就用杭州名苑房子压给你,是因为当时我父亲住院,徐某在医院看到房产证,又要钱要的紧,我才这么跟她说的。3.借条复印件,证实2016年4月8日被告人耿某甲用医院病历簿中的一页出具借条向徐某借款20万元。4.微信记录,证实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耿某甲在微信中向徐某表示让家人把房产证送至徐某处抵押。5.沭阳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耿某甲无房屋登记信息。6.鉴定文书,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7.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耿某甲的归案情况;8.本院(2012)沭刑初字第046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耿某甲的前科罪名及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耿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宁刑执字第07437号对被告人耿某甲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耿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尚未执行的刑罚即有期徒刑以一年七个月十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陈志远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馨书 记 员 胡 凡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