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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祥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祥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771号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银河嘉园9-2-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筱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露妮、金立钢,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祥娣,女,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祥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