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2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东梅街西福路20号。法定代表人:董久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13号院4号楼415号房。法定代表人:赵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灿,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泵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源泵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辽源泵业称:法院在执行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豫0105执10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工会的银行专用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异议人认为该裁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一、异议人从未接到法院关于本案的开庭传票、民事判决、其他诉讼文书和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一无所知,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2016)豫0105执第10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冻结账户,系程序违法。二、法院冻结的工行账户0803XXXXXXXX9388系异议人工会的专用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五十四条规定,均能表明法院对异议人工会专用银行账户(工行账户0803XXXXXXXX9388)的冻结措施系违法行为。三、冻结的账户款项(人民币157819.87元)是上级工会组织拨款救济困难户专用款项,上级工会要求必须有发放救济款回执单,现无法执行。现请求:撤销(2016)豫0105执第10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工会专用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免扩大损失。本案审查中,异议人辽源泵业向本院提交2016年12月31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余额对账单一份,2017年5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时点余额对账单一份。经质证,申请执行人开山公司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中只有银行凭证中显示户名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工会账户且账户内费用为工会专用经费。本院查明,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费289362元及利息(以289362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10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803XXXXXXXX93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203.45元。2017年1月6日,本院将异议人辽源泵业名下帐号为0803XXXXXXXX9388银行账户内存款154383.5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6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产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产业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团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异议人辽源泵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帐号为0803XXXXXXXX9388银行账户名称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对该账户相关权利的主张应当由产业工会进行主张,由人民法院按照标的异议程序进行处理,而非由异议人辽源泵业向人民法院主张。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王世海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