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存生申请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存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彭存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彭存生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存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恢复(2015)香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408号和(2015)香执字第1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韩跃军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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