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淮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淮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686号原告:汤某某,女,1988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田家庵区********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田家庵区**********指派律师。被告:淮南*****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莫星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淮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汤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军代理审判员 ���晓凤人民陪审员 柏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