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施发禄与陈顺亨、永安市凯泓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发禄,陈顺亨,永安市凯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64号原告:施发禄,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陈顺亨,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永安市凯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村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97634543N。法定代表人:管泰秀,董事长。原告施发禄与被告陈顺亨、永安市凯泓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施发禄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发禄以其与陈顺亨、永安市凯泓物流有限公司于案外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发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施发禄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