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6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治伟与重庆市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伟,重庆市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581号原告:周治伟,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邮政储蓄旁。法定代表人:刘家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伟诉被告重庆市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治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马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治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