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大分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大分公司,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伟,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大分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梅 丽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