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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百瑞天然气高压压缩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宁波百瑞天然气高压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91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瑞天然气高压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横五路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鲍忠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百瑞天然气高压压缩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