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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施长林与李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长林,李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746号原告:施长林,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亚林,男,汉族,现年50岁,系长庆油田吴起采油厂桐寨作业区职工,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长林与被告李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长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施长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胜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