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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开艳、申世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艳,申世孝,韩祥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艳,男,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淄博临淄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世孝,男,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济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祥芝,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刘开艳因与被上诉人申世孝、韩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欠条与担保人所书写的同意付清该欠款的保证在同一天,虽然从欠条内容上分析欠款人签字确有疑点,但是韩祥芝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较为明确;同时,二审中,上诉人刘开艳亦提交证人证言辅助证实买卖合同发生过程,重审时应将欠条结合其他辅助证据和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规则综合认定事实,作出相应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开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