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海房晋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30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04-0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苟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