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平与被告张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张光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74号原告:张志平,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21974********,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河渡桥村二村民组***号。被告:张光献,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河渡桥村二村民组***号。原告张志平与被告张光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志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志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