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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住址葫芦岛市。被执行人刘某,住址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没有提供刘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