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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65孙世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56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世才,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居住地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世才于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浜新浜街的快递公司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于该处的平安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孙世才伙同孙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街附近的河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存放于该处的12根木料,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的平安牌电动三轮车1辆和木料12根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孙世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孙世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黄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孙某、孔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孙世才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和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孙世才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世才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世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世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阚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