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永荣、李亚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荣,李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永荣,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李亚敏,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汪永荣因被执行人李亚敏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429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亚敏银行账户。现案件已执行完毕,对其被冻结的账户应予解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亚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占正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