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段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0425执2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克 锋审判员 吴 志 强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姬 登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