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刚诉被告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翟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6321号原告:陈刚,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翟光辉,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翟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刚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人民陪审员  茆坤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