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邓某某诉邓某某、邓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邓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822号原告:苏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咸阳市某某西路某某某村*组。原告:邓某某,男,20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咸阳市某某西路某某某村*组。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咸阳市某某西路某某某村*组。系邓某某母亲。上述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暂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哲,陕西天之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原某某区某某建筑公司员工。现住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某某一公司院内。被告:邓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苏某某、邓某某诉被告邓某某、邓永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苏某某、邓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邓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苏某某、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