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文芬故意伤害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724刑更7号罪犯李文芬,女,1948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高川镇白云村二组。公民份证号码612324194802085183。本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文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因罪犯李文芬患有3级高血压,已达很高危险组,并合并有靶器官受损,经西乡县看守所建议,我院决定对其监外执行。西乡县司法局2017年8月1日以罪犯李文芬不按规定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报告为由建议对其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罪犯李文芬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报告,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文芬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