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利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利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利煌,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7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利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尹利煌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7月25日前差欠22338.56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以实欠本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9元(已减半),由被告尹利煌负担。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利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利煌向本院表示,由于经商经营不善,现在外欠非常多的债务,对本案,暂无履行能力,表示将尽力筹积资金,早日完清本案债务。执行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昌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