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农祖边、黄栎颖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祖边,黄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农祖边,男。被执行人黄栎颖,女。申请执行人农祖边与被执行人黄栎颖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农祖边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7015.89元、案件受理费70元、植株药物使用试验费903元、价格评估费455.7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2016)桂10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立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