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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妤与白铭梅、汪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妤,白铭梅,汪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816号原告:刘妤,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白铭梅,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汪湧,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刘妤与被告白铭梅、汪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妤于2017��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刘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妤负担。审判员  谢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