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妤与白铭梅、汪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妤,白铭梅,汪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816号原告:刘妤,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白铭梅,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汪湧,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刘妤与被告白铭梅、汪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刘妤于2017��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刘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妤负担。审判员 谢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