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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志金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金,曾用名杨自金,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沅陵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31034145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于作出(2015)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杨志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杨志金继续退赔赃款二百万零五千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杨志金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婵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志金及其辩护人周开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部分证据还需进一步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审 判 员  田 芳审 判 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