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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仁义与杨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义,杨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051号原告:杨仁义,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铭,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杨仁义为与被告杨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铭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5日,被告杨铭向原告杨仁义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1份。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铭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仁义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被告杨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