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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萍与丁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萍,丁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金萍,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丁志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金萍与丁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志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0365元(其中执行标的10310元、执行费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员贾琪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