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苟菊章与罗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菊章,罗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苟菊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罗昌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苟菊章与罗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昌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5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昌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昌菊的存款255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成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