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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苟菊章与罗昌菊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菊章,罗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4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苟菊章,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罗昌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苟菊章与罗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昌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5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昌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昌菊的存款255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成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