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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525号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一座三层自编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7417297D。法定代表人:李英君。被告: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LY92D。法定代表人:潘丽玉。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