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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锦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金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锦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074号之一原告:武汉锦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以西、中环线以南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B2栋2单元1层01号。法定代表人:苏以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金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光山街关山一路494号4栋。法定代表人:叶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锦华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阳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