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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士全与孙东平、徐东梅、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全,孙东平,徐东梅,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3660号原告:马士全。被告:孙东平。被告:徐东梅。被告:孙国良。被告:徐蒙蒙。被告:杨丽娟。原告马士全与被告孙东平、徐东梅、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东平、徐东梅、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士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5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东平、徐东梅于2016年6月9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约定使用一个月,月息3分,由被告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2年,立下借据,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孙东平于2016年8月9日偿还20万元,后截止到2017年4月份偿还13.5万元,剩余26.5万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东平未作答辩。被告徐东梅未作答辩。被告孙国良未作答辩。被告徐蒙蒙未作答辩。被告杨丽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东平、徐东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9日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由二人共同向原告马士全借款60万元,被告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孙东平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各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名,借条中约定:借款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到孙东平民生银行622xxxxxxxxxxxxx账户上,使用一个月,月息3分,担保人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2016年8月9日被告孙东平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孙东平在借条上注明。截止到2017年4月,被告再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万元及部分利息,对剩余借款26.5万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讼至本院。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马士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徐东梅的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马士全支付诉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民生银行交易凭条、(2017)鲁1322财保53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已收集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马士全、徐东梅共同向原告马士全借款60万元,由被告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提供担保的事实,有借条及交易凭条书证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孙东平、徐东梅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负有全面清偿责任,其偿还了33.5万元后对下欠的26.5万元借款仍负有继续清偿责任,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为当事人自愿行为,但对未能履行的部分,原告仍按月息3分请求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本院在24%年利率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作为担保人,已经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三被告仍在保证期间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原告对其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孙东平、徐东梅追偿。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东平、徐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士全借款2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国良、徐蒙蒙、杨丽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xxxx元,均由被告孙东平、徐东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祎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王 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