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113号原告: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锁澜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宇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兰,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平,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经济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