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3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赵XX、宋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赵XX,宋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771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林,经理。被申请人:赵XX。被申请人:宋XX。财产保全担保人:苗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宋XX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按诉讼标的额4万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苗XX提供其名下位于塔山中路-1-6号-二至六层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诉讼标的额4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