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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廖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刑初457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至八步公路“贺达纸业”公交站牌点,搭乘桂J×××××公交车时不慎跌倒在公路旁边,由此与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产生纠纷。2015年3月19日,廖某和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河南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由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廖某人民币2500元,双方对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再追究。此后,廖某又以其没有看到现场监控、赔偿金不够为由,多次到贺州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闹事,并多次以拦截营运中的公共汽车的方式进行要挟,向贺州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但未能得逞。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廖某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辩称,其案发当天是在公交车上摔倒的;因坚信公交公司没有给其看事发当天的监控和赔偿其8万元,所以其才去公交公司闹,并拦公交公司的车,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至八步公路“贺达纸业”公交站牌点,搭乘桂J×××××公交车时不慎跌倒在公路边,由此与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信公交公司)产生纠纷。2015年3月19日,廖某和坚信公交公司在河南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由坚信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廖某2500元。此后,廖某又以其没有看到现场监控、赔偿金不够为由,多次到坚信公交公司闹事,并多次以拦截营运中的汽车的方式进行要挟,向坚信公交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但未能得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年尾或者是2015年初的一天,他搭公交车从莲塘到担杆岭,在一个站牌的地方,拄着拐杖的廖某伸手示意搭车。公交车靠站停车,廖某往公交车前门的方向跑,不知怎的,其摔倒在地上,开车的司机就下车去扶起廖某,拍干净廖某身上的灰尘,然后把廖某扶了上来,安置其坐在车上右方中间位置(即高的那排座位后的第一个矮的位置)。当时他看到廖某还能行走,看不出其明显受伤的痕迹。2、证人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她所乘的公交车在纸浆厂路口对面的公交车站的时候有人要上车,后来听说有人跌倒了,开车的司机和车内前面的乘客扶其上车,这个人上来后有人给其让了座。她看见司机和其他乘客扶上来的是“廖科”(即廖某),她过去问候了一声:“廖科,你没伤得怎么样吧?”,“廖科”跟她说“没怎么样。”后来她在八步的“樟树头”下了车,“廖科”在哪里下车她不清楚。3、证人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他驾驶桂J×××××的1路公交车从莲塘往八步方向到贺达纸业公共汽车站将车停好的时候,廖某从后面跑过来准备上公交车,但廖某还没有到公交车的前门口便跌倒了,他和车上的一名乘客将跌倒的廖某扶起来,并问跌倒的廖某是否有事,其说没有事,后来到了中国银行站,廖某就说自己头疼,他跟公司汇报了情况后便报了警。廖某不愿意下车,要求公司的人来处理。他就拉着廖某到了六路圆盘找到公交公司的人,然后廖某才下车和公交公司的人一起去了建东派出所。廖某事后还拦停过五六十次他所开的公交车,因为其要求公司赔钱给其,说他开的车撞了其,要求赔钱。廖某说没有十万八万赔给其,其都不会放过他们。他知道公司给了其2500元,廖某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八万元。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廖某的母亲。廖某在八九岁时得了“小儿麻痹症”,没治疗之前,廖某的腿发软、发抖、站不稳,身子半边瘫痪,治疗之后其脑子不好使,说话不正常,时而清醒时而错乱,双脚能走路。5、证人古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公交公司的司机。2016年1月13日,他驾驶的桂J×××××公交车被廖某拦停。他听说廖某之前乘坐桂J×××××公交车的时候摔过一次,后就一直到公司去闹或者在莲塘纸浆厂路口的地方阻拦桂J×××××号牌的公交车。公司与廖某在河南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廖某2500元,廖某不得再去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是在2016年的时候廖某又开始去拦公交车。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某天廖某在等公交车的时候,其还没有走到公交车就摔倒在地上,当时驾驶那辆公交车的司机覃某好心将其扶起,廖某上了公交车后就说是在公交车上摔倒的,要覃某赔钱,后来还报了警。当时这个事情已经处理清楚,公交公司不存在责任。之后廖某整天去公交公司闹事,他们公司作为企业,就当是救助贫困群众,于2015年3月19日同意救助了2500元给廖某,希望其不要再去拦公交车、去公司办公地点闹。廖某拿到钱后有半年多时间没有闹事,到了2015年11月份廖某又开始到公交公司闹事。7、证人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2日廖某到坚信公交公司闹事,在这之前廖某也去过几次该公司闹事。其中,在2016年2月的时候廖某打了他三四次。廖某是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莲塘镇人,其说他们公司的公交车撞了其,想要公司赔钱给其,其说不赔给其八万十万就不会放过他们。廖某经常到他们公司办公室骚扰,向他们提赔偿要求,公司没有答应其的要求,其就到公路拦他们的公交车。他记得2014年12月的一天,廖某来到他们办公室就大声叫喊,耍赖,每次来都说要赔钱给其十万八万,不然就要搞死他们。8、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现在是贺州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司机,负责开11路公交车。在他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廖某多次拦车,其大概拦过七八十次他的公交车,每月有十多二十次,廖某说他驾驶的公交车撞了其,记住了公交车车牌,见到公交车就拦,想叫赔钱给其,廖某每次开口就要十万八万,还说没那么多的话就不放过他们,拦到他们怕为止,拦车时还威胁要打他们,搞他们。据他所知,公司经过调解给了2500元廖某。9、录像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2月份廖某到坚信公交公司闹事时殴打江某的情况。10、被告人廖某指认被其拦停的公交车的照片。11、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桂脑司鉴[2016]精鉴字第21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1、医学诊断:(1)癫痫;(2)癫痫性人格改变;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廖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廖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12、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贺公八调解字[2015]01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经河南派出所调解,廖某与坚信公交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达成协议:1)由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公司一次性补偿廖某人民币2500元整;2)双方对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再追究;3)廖某收到补偿金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扰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13、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廖某威胁扰乱公交车的情况汇报》,证实廖某因2014年12月23日中午想搭乘坚信公交公司桂J×××××号公共汽车时,与公交公司发生纠纷,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据不完全统计,多达20多次到政府部门及公交公司办公区域闹事,扰乱办公秩序;据不完全统计,上路拦截公交车多达40多次(地点:八莲路纸浆厂生产区入口两边站点;市区建设西路、市区太白路、市区光明大道客运中心等各公交站点等路段地点)。建东派出所、莲塘派出所、河南派出所、城中派出所以及莲塘镇政府等多个部门都对廖某的行为进行了协调处理,并于2015年3月19日由河南派出所对双方进行最后调解,坚信公交公司与廖某达成并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贺八公调解字[2015]016号):由坚信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廖某人民币2500元整(作为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对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廖某收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扰坚信公共汽车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时过一年,廖某于2015年12月12日再次到坚信公交公司办公室闹事,要求公司再次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公司领导对其指出相关事情双方已经了结,拒绝了其无理要求,并要求其如有不服,应该走司法程序进行处理。2016年1月以来,廖某每月至少2次以上到坚信公交公司办公室闹事,并上道路拦截运行中的桂J×××××号公交车,造成车辆停运、乘客需换车转移。廖某长时间对坚信公交公司人员、车辆威胁扰乱,给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造成了严重危害和损失。14、贺州市坚信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出具的《关于廖某事件相关监控录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3日中午,廖某在八达东路纸浆厂公交站点搭乘坚信公交公司桂J×××××号公共汽车上车时在公交车门外摔倒,因而与公交公司发生纠纷。当时桂J×××××号公交车的车载监控设备因故障问题没有能够正常录音录像,无法提供有效的视频证据,当时已向建东派出所、莲塘派出所以及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并且莲塘派出所也到公交公司监控中心进行了情况了解,证实为设备故障没有相关录像资料。15、贺州市公安指挥中心出具的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139××××4275、139××××0357、139××××2316报警记录,证实有人拦停公共汽车。16、广西公安机关110出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证实从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廖某多次拦停公交车,民警到现场处理。17、广西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贺公八行罚决字[2016]00068号、00395号、00506号、00591号、00742号、00879号、01265号,[2017]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于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9日曾因拦截公交车或骚扰单位秩序八次被处以行政处罚。18、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2月7日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9日,廖某再次在贺州市八步区国际酒店前面的花圃旁的道路上拦截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后被口头传唤到建东派出所,到案后廖某如实供述其多次拦截公共汽车的事实。19、贺州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出生于1963年2月3日。20、被告人廖某的供述,2014年12月23日,他从莲塘街乘坐上桂J×××××的1路公交车,想到贺达纸业站下车。他上车发现人多没有位置就站在车头,不知道怎么回事,到贺达纸业站牌附近,突然“嘭”的一声,他就跌倒在公交车的地板上昏迷了。他醒过来后不久就跟公交公司的两个负责人商谈这件事,他们让他到公司看监控录像。第二天,他去了,但是对方没给他看,他不服气,就从2014年底开始在八步区街道上拦截公交车。到了2015年的时候,公交公司与他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他人民币2500元,双方对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再追究。后来他觉得公交公司还有责任,要求去查看当时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公交公司的人没有给他看,所以他就专门去拦停桂J×××××车牌的公交车或者是当时开这辆车的司机(覃某)开的公交车。其中2015年有两次他拿东西拦车,一次拿了水果刀,一次拿了锤子,其他的时候都是用他自己的身体去拦的。因为公交公司的车撞了他,又不赔钱给他,所以他就拦他们的车,公司至少要陪8万元或者帮他医好他的头,不然不会罢休。对于被告人廖某辩称其案发当天是在公交车上摔倒的辩解意见,因与上述证人李某、黎某、覃某的证言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对于被告人廖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在与坚信公交公司发生纠纷后,经司法机关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由坚信公交公司一次性补偿廖某2500元。被告人廖某若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人廖某以其没有看到现场监控、赔偿金不够为由,多次到坚信公交公司闹事,并多次以拦截营运中的汽车的方式进行要挟,向坚信公交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廖某的此项辩解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廖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惠娟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骆珈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