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锦权、杨峰与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权,杨峰,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262号原告:杨锦权,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杨峰,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权,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45********,杨峰父亲,住南通市港闸区永兴福里*****室。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20779-0。法定代表人:庄汝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迎庆,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刚,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奥特莱斯购物广场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063218445W。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刚,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锦权、杨峰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杨锦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锦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9元,由原告杨锦权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