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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岳某、汤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某,汤某1,高某,汤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璐,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1,女,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汤某1、高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红,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汤某1、高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汤某1、高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汤某1、高某所在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原审被告:汤某2,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岳某因与上诉人汤某1、高某以及原审被告汤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岳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岳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汤某1、高某提起的上诉,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回上诉。二审岳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岳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