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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初20号原告张某1,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市住建委**楼。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职工。第三人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4号。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及第三人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建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85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长胡亚强人民陪审员张秀梅人民陪审员赵丽萍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