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忠与刘峣、吴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刘峣,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5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忠,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刘峣,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执行人:吴华,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执行吴忠与吴华、刘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刘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华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华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