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柳州市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864号原告: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111号(第十大街以北、泰丰路以西)。法定代表人:SEELEONGFA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祐强,该公司信控分析专员。被告:柳州市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马厂路1号白露工业园基地。原告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焱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