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龚杰王秀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龚杰,王秀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3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北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77383G。负责人英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运思,广东嘉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杰,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被告王秀春,女,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龚杰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559,597.73元,其中本金455,161.51元,利息96,014.71元,滞纳金8,421.51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之后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协议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王��春对被告龚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就被告龚杰抵押的车辆处理后所得之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欠款,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10日,被告龚杰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同时还填写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一笔汽车分期资金用于购买汽车,专项分期额度为985,500元,其中分期金额900,000元,分期期数36期,分期手续费率9.5%,分期手续费85,500元;被告龚杰确认已知悉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并���署《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将被告龚杰所购买的宝马X52979CC越野车抵押给原告,作为该汽车分期还款的担保,该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后原告向被告龚杰发放一张卡号为62×××93的信用卡,专项分期额度为985,500元,信用额度为50,000元。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龚杰一直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4月1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455,161.51元,利息96,014.71元,滞纳金8,421.51元,合计559,597.73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另查明,《领用合约》第四条第五款约定,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该合约收费标准约定,滞纳金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乐分卡申请表、章程、领用合约、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分期业务细则、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基本信息明细、账户信息明细、交易明细、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龚杰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协议,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龚杰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被告龚杰偿还欠款本金455,161.5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杰未及时还款,原告请求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王秀春对被告龚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杰已将名下所有的宝马X52979CC越野车抵押给原告,作为该汽车分期还款的担保。故原告请求就该车辆处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5,161.51元、利息96,014.71元,滞纳金8,421.51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并均应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秀春应就被告龚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就抵押的宝马X52979CC越野车处理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98元,保全费3,318元,合计8,016元,均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秋玲(兼)书记员 何 满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