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艳、张国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张国沛,蒋国表,宁波恒信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朱艳,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张国沛,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蒋国表,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恒信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100D-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93号(15-9)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沛。本院在执行朱艳与张国沛、蒋国表、宁波恒信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国沛、蒋国表、宁波恒信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7004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