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春明与被执行人李阿德、张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明,李阿德,张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30号申请人罗春明,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李阿德,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现在浦口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九红,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在江苏青少年管教所服刑。关于罗春明申请执行李阿德、张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张九红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的奥迪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