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8执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徐玮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0141号李鸥诉徐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5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徐玮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晨月园×号楼×层×零×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至申请人李鸥名下。二、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徐玮承担。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