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伯杰与郎磊、赵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伯杰,郎磊,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唐伯杰,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郎磊,男,1989年7月23日生,回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玲,女,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唐伯杰与被执行人郎磊、赵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郎磊、赵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伯杰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计14597、18元及案件受理费元425元,总计15022、1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接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吉0112执25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郎磊、赵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传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网平台,同时因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作出(2017)吉0112执255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郎磊欲执行拘留措施,但一直未找到郎磊本人在何处,被执行人赵玲更是不予配合,考虑赵玲尚有7个月大孩子需要照顾,对其无法实施拘留。经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均未查到有存款。经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其名下均没有车辆;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询,在双阳区建龙第一城有一套面积63、83平方米楼房,鉴于本案标的额较小,本院对该套住房未予查封,;经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查询,未有工商登记记载。上述情况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丽文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 志 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