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红霞与被告张红艳、周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霞,张红艳,周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747号原告:曹红霞,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冬,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艳,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周加明,住江苏省宝应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晏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红霞诉被告张红艳、周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曹红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曹红霞负担。审 判 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其华书 记 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