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付阳会、黄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阳会,黄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442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阳会,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传彬,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超,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阳会、黄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云0114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付阳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黄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二部,口罩一个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阳会、黄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阳会、黄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付阳会、黄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阳会、黄超撤回上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屈艳婷审判员 杨国晖审判员 李石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