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震、林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震,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2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3月30日,原审法院收到林红、谭震邮寄的起诉材料,诉称其于2017年2月7日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病历续页31页》、《38号咨询书》,向其咨询《病历续页31页》中记载的暂无手术指证、11:55患者病情恶化是否不真实,是否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东省卫计委收到《38号咨询书》后,拒不作出客观、专业的咨询意见。林红、谭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粤府行复(2017)15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有错不纠。据此请求法院:1、撤销粤府行复(2017)15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2、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起诉人2017年3月13日的行政复议申请等。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要求广东省卫计委对病历书写问题作出咨询意见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上诉人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咨询事项为信访事项。广东省人民政府针对上诉人作出的粤府行复[2017]15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林红、谭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以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等为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永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