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涛、孙守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涛,孙守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57号申请人:孙涛,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孙守侠,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孙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守侠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0元(账号:62×××20),并已提供孙涛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守侠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0元(账号:62×××20);二、查封孙涛所有的“皖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孙涛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