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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丹娥、杜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丹娥,杜炜,柳运萍,高岩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30号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阔、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丹娥,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杜炜(系杨丹娥之夫),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柳运萍,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高岩嵩(系柳运萍之夫),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丹娥、杜炜、柳运萍、高岩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