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济源市阳光建设设备租赁站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阳光建设设备租赁站,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5549号原告:济源市阳光建设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贺坡。业主:李春田,系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原粉,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万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祯、盛世星,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济源市阳光建设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利明人民陪审员 吕正联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成婉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