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论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论端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6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论端,男,1989年1月5日生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韦杯远,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论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炉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论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底的某一天,被告人丁论端在本屯村头的一林地内捡得一支经改装过的射钉枪,后带回家藏于其工具房内并在空闲时打鸟。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后来到被告人的住处,因当时被告人不在家,公安民警便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后开车到玉合村把其接回并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后在其工具房的门背后查获该枪支。2017年4月21日,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后,作出被告人丁论端非法持有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论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论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持有的射钉枪在野外捡得,主观恶性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属于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的某一天,被告人丁论端在本屯村头的一林地内捡得一支经改装过的射钉枪,后带回家藏于其工具房内并在空闲时打鸟。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后依法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枪支。经鉴定,丁论端持所有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案发当天,被告人丁论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在位置并留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搜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论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的涉案枪支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蒙某的证言,被告人指认枪支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处理物品清单,移交清单,河公(刑)鉴(痕)字[2017]34号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附相关资质证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论端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丁论端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时,主动告知公安机关其所在位置并留原地等待,后与公安民警到家中交出枪支,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属于自首,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持有枪支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被告人丁论端适用缓刑。查获的涉案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论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射钉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覃仕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淑婧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